规范核心内容包括:一是明确适用范围,涵盖煤质、椰壳、木质、活性炭纤维等所有活性炭产品生产企业,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现有企业;二是细化许可污染物种类,除常规大气污染物外,新增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非甲烷总烃等 VOCs 及重金属污染物许可要求;三是严格许可限值,与《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HJ 1295-2023)衔接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指标执行最严排放限值;四是强化自行监测要求,企业必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,配备监测设备,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,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平台;五是规范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,要求企业建立生产、环保、能耗、固废等台账,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,接受监管部门核查。
截至 2025 年底,全国已有 320 余家活性炭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,持证率达 95% 以上,未持证企业全部停产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平台,实现对活性炭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管、精准执法,2024—2025 年累计发现并整改超标排放、台账不全、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 120 余起,有效规范企业排污行为。业内表示,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,将活性炭行业纳入常态化、精细化监管体系,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,推动行业环保治理水平整体提升,同时为行业绿色转型、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。